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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網路教學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

臺灣網路教學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
第一屆第11次理監事會98年3月18日會議通過
內政部98年3月30日台內社字第0980060714號函准予備查

第一條
  本辦法係依照內政部公佈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訂定。
 
第二條
  據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條之規定,本會理事、監事之選舉合併辦理,得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 
第三條
 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,得由理事會提名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之候選人參考名單,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為限。凡本會個人會員(不含遭停權者),均得為候選人。
 
第四條
  本會理事、監事之通訊選舉票,應蓋用本會圖記及常務監事印章後,始生效力。
 
第五條
  本會理事、監事之通訊選舉票,連同回郵封套,及本會所有具選舉權資格會員名單,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具選舉權之全體會員人數,以掛號郵寄,不得遺漏,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。凡有無法送達者,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,並列入紀錄。
 
第六條
 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,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,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,個別密封掛號寄還。選舉票經寄回或送回後,應即投入票匭,於開票時當場拆封。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或送回者,視為廢票。
 
第七條
  本會理事、監事之通訊選舉開票,應在理事會議行之,由監事會派員監督。開票結果,除於召開會員大會時公佈外,並公開刊登於本會網站或相關刊物上,通知全體會員。
 
第八條
  本會理事、監事之通訊選舉票,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,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,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會同驗簽後,妥為保管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。
 
第九條
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